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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出台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4-10


 

         为进一步推动林业规模化经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确保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

        《意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意见》指出,一要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二要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林地林用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三要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四要严格林权流入方资格条件。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五要努力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惠林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服务。六要强化流转合同管理。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七要加强林权流转用途监督。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各地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八要推进林权流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工作,依法将其涉林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等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九要搭建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各地要建立林权数据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林权权源表管理模式,将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登记、林业经营主体、流转交易、抵押担保、森林保险以及森林资源等涉及林权信息有序衔接集成,实现关联业务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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