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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机构职能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3-27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林木资源保护与国土资源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环境保护及林业建设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县环境保护、生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环保、林业资金;监督全县环保、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

(四)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土地防治和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国有场圃及基层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环境及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

(六)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八)研究提出全县环保、林业发展意见;监管国有环保、林业资产;申报重点环保、林业建设项目。

(九)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灌木林)的培育。

(十)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工作;推广林业科技成果和先进的林业技术;加强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计划、指导全县苗木培育、品种引进,组织繁殖推广。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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