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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8-0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盐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责任人: 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2009年)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四)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五)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所需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三)总量控制指标审批表;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县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对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报告书(表)的,经审核人复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特邀专家(特邀专家从吴忠市环保局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召开评审会。评审后,由专家签署评审意见。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表)后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属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由局领导集体研究,提出预审意见,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对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的审批,由受理人填写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七、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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