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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8-06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环评审批名录所列 "三同时" 建设项目,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二、根据项目的性质,实行定期监察和不定期监察。对重点污染项目施工阶段,原则上一季一次;重点污染项目试生产阶段,原则上一月一次; 不定期监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环境监察人员应根据现场监察计划,及时进行现场监察。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

⑵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

①生产期间的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②试生产是否经过核准,试生产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

③"三废"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④试运行中有无污染物排放,排放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的效率和执行技术操作规程的环境安全性。

⑤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是否与应急预案相一致。

四、现场监察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察单》,做好现场监察笔录工作。若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取证,填写《询问\调查笔录》,在现场监察队员职权范围内的,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属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五、现场监察结束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察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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